剑河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张昌武因涉嫌贪污罪,主动向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4条的规定,经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张昌武辞去剑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特此公告。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