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王昌辉主动向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4条的规定,经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王昌辉辞去剑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特此公告。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