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剑党干字〔2021〕93号文件精神和姜定伦同志的辞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剑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会议决定:接受姜定伦同志提出辞去所担任的剑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报剑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此公告。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