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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号)
剑河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叶德勇同志向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2条之规定,经2013年8月2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叶德勇辞去剑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3条之规定,叶德勇同志的剑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