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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号)
2014年12月26日剑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
一、决定免去
张俊武同志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二、免去
杨正华同志剑河县人民法院磻溪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彭建刚同志剑河县人民法院柳川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龙 琦同志剑河县人民法院太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三、任命
杨正华同志任剑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高小聪同志任剑河县人民法院柳川人民法庭庭长;
袁再亮同志任剑河县人民法院敏洞人民法庭庭长;
龙 琦同志任剑河县人民法院南哨人民法庭庭长;
谢隆珍同志任剑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特此公告。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