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号)
2015年12月31日剑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
任命
潘维仙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南哨人民法庭庭长;
张 阳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邰 珮同志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杨秉芳同志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免去
龙 琦同志县人民法院南哨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特此公告。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