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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中心后山造林绿化的决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7年8月29日起实施。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8月29日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行政中心后山造林绿化的决定
(2017年8月29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中心后山造林绿化工作,保护和利用生态资源,改善县城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和人民生活质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行政中心后山造林绿化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划定行政中心后山造林绿化范围,加强监管保护,对划定区域内的土地除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外,其余土地一律作为绿化用地进行造林绿化,营造出县城良好的生态屏障。
二、界定范围
将姊妹路、苗岭新城、秀山小区、县第三中学、县移民局一线(含护坡)以北,八郎溪、八郎至屯州(公路)岔路段以东,八郎至屯州(公路)岔路口至大巫沟(公路)路段以南,大巫沟生态移民安置点至街上村一线以西合围山体,划定为行政中心后山造林绿化范围(以下简称“界定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由县人民政府编制行政中心后山界定范围的造林绿化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将界定范围列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保护,实行封山育林。
(三)切实加强界定范围内的土地管理:
1.国有土地除严格按照城市建设规划作为建设用地外,其余土地一律进行造林绿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国有土地(含居民区背后护坡)种植农作物。
2.集体土地属于耕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流转用于植树造林,或实施退耕还林。对有林地要加强保护,对疏林地或荒山草坡,要采取人工促进并纳入造林工程项目尽快实施。
(四)未经依法批准,严禁在界定范围内从事开山取土、取石、建房、修路、搭设建(构)筑物等破坏山体活动和其他建设、经营等活动。
(五)加强对界定范围内现有林木和设施的管护,禁止违法采伐、毁林开荒,以及其他人为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禁止捕杀、采挖野生动植物。
(六)禁止在界定范围内一切野外用火,严禁烧荒、野炊等行为。
(七)禁止在界定范围内圈养或散放家畜、家禽,不得违规倾倒、抛洒垃圾。
四、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县城周边其它区域,鼓励实施退耕还林。对县城周边局部重点区域,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参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