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县人大法制委委员潘年忠同志向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县人大法制委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潘年忠同志辞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县人大法制委委员职务,报县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备案。
特此公告。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