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剑河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规定,鉴于潘竹屏同志工作变动,剑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7次会议决定:接受潘竹屏同志辞去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州人民检察院报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