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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暂行办法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04 00:00:36 点击:

(2009年11月24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公民能够更多更好地了解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全县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可以申请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需要,决定邀请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公民旁听会议。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0日前,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发布公告,公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主要议题、旁听名额、报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宜。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遵循自愿的原则,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证明,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由常委会办公室审查批准。路途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可以采取信函或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和身份证、介绍证明复印件报名。
  第六条 每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公民一般在3人左右,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人数。旁听人员的具体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名额和会议议题内容、旁听公民的代表性以及申请顺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旁听公民领取旁听证和会议通知。并在参会时及时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旁听公民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安排,可旁听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会议内容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 公民旁听会议时,应佩戴旁听证按时入场,在旁听席就座。旁听公民应当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条 旁听公民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的意见、建议,可以在会后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必要时,可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公民对有关议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公民旁听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