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您!   天气: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自身建设 > 制度建设 > 正文

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04 00:27:55 点击:

(2014年1月5日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报告,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项议程。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做好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经过1/5以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提出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书面通知代表,通过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临时召集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并经批准。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和大会秘书处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应当通过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代表团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
    大会秘书处负责向大会秘书长报告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本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为代表出席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十一条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
    县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举行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乡镇(社区)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 
    第十三条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次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表决县人民代表大会该次会议的议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议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均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议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和计划财政预算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主席团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2/3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原则上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第十七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大会秘书处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二)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提出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的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大会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人,由大会秘书长建议,主席团会议通过。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将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一般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是否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大会秘书长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大会执行主席在主持全体会议的时候,应当按照会议议程进行。当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时,主持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除了完成其他议程外,还应当表决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第二十一条  代表团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并由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将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代表团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县选出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剑的省人大代表和不是代表的乡镇人大主席,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县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团体的主要负责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大会秘书处负责向大会秘书长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应当经过大会秘书处同意,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 
  经大会秘书处同意,记者可以对会议进行采访。 
  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主席团应当将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需要通过大会决定决议予以规范的事项;
    (二)对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闭会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县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以及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在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安排建议。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后,由代表团进行审查。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大会秘书处负责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及其说明印发会议。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根据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经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全县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由县人大常委会安排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送交大会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县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等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计划和预算时,可以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团负责人、部分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后,应当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结果报告,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其审查和批准程序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相同。
    第四十二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县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未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县出席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和每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或者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被提名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可以与代表见面,见面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县选出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四十八条 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主席团应当对罢免案进行初步审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需要查证核实的,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前,应当将罢免案的主要内容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员,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区罢免的,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即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均须报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县出席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报送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一条 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和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第五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五条  主席团认为质询案不属于质询范围时,可以作为询问处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提质询案的代表所在的代表团会议上回答,并听取意见。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未办理完毕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交有关机关继续处理,并进行督促检查。承办机关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交有关机关重新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和专家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大会秘书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
  第六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关于罢免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的赞成票为当选或者通过。选举和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除前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大会各项表决,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必要时经过主席团决定,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