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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4:41:46 点击:

(2012年3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形式的深化。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联系单位的评议具体工作。

第三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对象

1.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2.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3.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1.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2.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3.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4.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5.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6.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7.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8.勤政廉政情况;

9.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工作评议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采取按年度、有计划、分批次进行。根据需要,可以对评议对象工作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项评议。每年评议的对象,由主任会议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平时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七条 参加评议工作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评议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开展各项工作;

2.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被评议对象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

3.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真实反映人民的诉求。

第八条 工作评议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会议评议、督促整改四个阶段。

(一)评议准备

1.建立组织。成立评议调查组,具体组织评议工作。

2.制定评议工作方案,确定参评人员、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和要求,于召开评议会议30日前通知被评议部门和单位;

3.进行评议宣传和动员;

4.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5.被评议对象开展自查,准备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工作报告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20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于举行评议会议的10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在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报告印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其他同志。

(二)评议调查

1.向社会公布评议调查信息和对象,征求意见和建议;

2.听取部门和单位工作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

3.征求被评议部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和工作涉及的部门及乡镇的意见、建议;

4.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5.征求被评议单位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

6.征求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被评议部门的意见;

7.评议调查工作必须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评议会议的20日前全面完成,评议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写出评议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于召开评议会议的7日前印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8.评议调查组在评议调查中发现被评议单位存在较大问题的,可推迟提请会议表决,及时向县委报告并督促被评议单位进行认真整改;

9.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被评部门和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或者专项调查。

(三)评议会议

1.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2.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特殊情况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副职报告工作;

3.评议调查组负责人报告调查情况;

4.参加评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评人员评议发言,并可向评议对象询问,评议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就评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5.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对被评议部门的工作采取无记名投票测评,表决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按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计算,优秀票占50%(含50%)以上,满意以上等次票合计占80%(含80%)以上的,为优秀;满意以上等次票合计占70%(含70%)以上的,为满意;基本满意以上等次票合计占50%(含5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基本满意以上等次票合计不足50%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后当场公布;

6.工作评议领导小组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报主任会议通过后,以县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初稿,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7.被评议单位作表态发言。

(四)评议整改

1.评议会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10日内将评议意见书面送达被评议部门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2.被评议部门自接到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后,要在5日内向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通报评议情况;

3.被评为优秀和满意的部门(单位),应根据评议意见积极整改;被评为基本满意、不满意和有具体需要整改意见的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并于接到评议意见或决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4.被评议部门(单位)的工作整改情况,在评议意见送达后的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5.对评议为不满意的部门(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将再次进行评议表决。

第九条 评议整改工作结束后,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跟踪督查。

1.评议中提出的具体问题的处理情况;

2.被评议部门(单位)改进工作的情况;

3.整改结果得到代表满意和认可的情况。

第十条 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要跟踪督促检查,适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督查情况主任会议可以根据被评议部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再次测评的决定。

第十一条 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确认后,报送县委或垂直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常委会向被评为优秀和满意等次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对再次测评,仍被评议为不满意的和在评议中发现被评议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阻碍评议工作、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等行为的,视其情节作如下处理。

1.责成限期改正或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2.依法提出质询;

3.转由有关机关或部门调查处理;

4.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5.依法撤销或免去其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

6.涉嫌违纪、违法的,分别移送纪检、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