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您!   天气: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自身建设 > 制度建设 > 正文

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4:47:25 点击:

(2005年1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质量,使主任会议的工作日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外出时,可以委托在家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根据主任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决定事项时,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县人大常委员会会议的日程,拟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讨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和决议、决定(草案);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通过;

(二)讨论提出在本县贯彻落实全国、省、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意见和措施,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讨论拟定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讨论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确定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等项目、方案,审查拟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报告及重要材料;

(四)讨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人事任免议案;

(五)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一府两院”以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听取和讨论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理意见,并根据情况和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九)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十)领导和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十一)组织起草和讨论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研究提出召开县人代会的议程、日期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草案;

(十二)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县人代会、代表视察活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听取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三)研究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申诉和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的处理;

(十四)在县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讨论有关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许可的对县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接受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

(十五)讨论决定向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六)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和提出撤职案,提请县人大常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事宜,指导和协调、检查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十八)处理县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要作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发出会议纪要等文件。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会前由办公室征集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任决定。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在主任会议举行的2日前,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同时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办理,由办公室督办、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常委会副主任同意,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如属于《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内容,参会人员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