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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4:51:42 点击:

(2002年11月26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

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每次会议的议程草案和具体召开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向会议报告该次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时间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确因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30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办公室在7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以及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相关材料应随通知一并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其他因工作需要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按规定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时,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出席、列席的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会议的,必须向常委会主任或当日的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府两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在全体组成人员会议上作关于议案的说明。

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提请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交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下次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有关事宜,按《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问题、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答复质询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有关提案人有权出席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会议主持人有权制止与议题无关的发言。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实行专题发言人制度,每次会议由主任会议在会前根据审议的内容,安排23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是县人大代表的乡镇人大主席作专题发言。  

第二十九条 表决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电子表决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罢免案、撤职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