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您!   天气: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自身建设 > 制度建设 > 正文

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6:53:03 点击:

(2008年3月2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必须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群众公认和工作实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一府两院”)依法应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补充任命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  

第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出缺的时候,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其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出缺的职务,直到产生新的正职领导人为止。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七条  在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九条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条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代会备案。

在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提出辞职时,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县人代会换届以后,对新一届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须在2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三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的,须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职务。

第十四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供职机构撤销时,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在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履行律师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任免的机关一般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5日前将提交书面报告、任免呈报表、任免理由和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任联工委”)签收并进行材料的初审。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议案前,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暂不任命。

第十九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到会介绍情况,被拟任职人员应当到会作拟任职发言。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罢免、撤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案,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和县级有关部门,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会议表决通过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任命书,并按规定向宪法宣誓。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行政处分的,须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须撤职处分的,应依法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通过视察工作、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具体事宜;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拟任人员考试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其他工作委员会应主动配合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