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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6:57:12 点击:

(2012年3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推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地评价“一府两院”的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议题建议: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府两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议题建议前,应当同“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交换意见。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收集整理提出的议题建议,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将年度计划印发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对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作个别调整。年度计划作个别调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上说明。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要组织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视察组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视察或专题调查。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视察、专题调查活动。

第七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30日前,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第八条 “一府两院”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的现状,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专项工作报告应对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汇总转交的意见作出回应。

第九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稿5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反馈“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10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7日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附参阅资料或者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被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必须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阅、签署。

第十一条 各视察、调研组或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视察、调研情况写出视察、调研报告,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视察、调研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酌情安排部分本级人大代表或参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后,可以在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获得满意票占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80%(含80%)以上,同时超过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占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60%(含60%)以上,同时超过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基本满意;达不到以上两个档次的,定为不满意

对专项工作报告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一府两院”应当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测评仍属于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及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质询案或者撤职案。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10日内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后,应当进行跟踪督查,了解“一府两院”研究办理情况,在下次常委会议召开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跟踪督查情况;“一府两院”按照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上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报告,受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委托的工作委员会,可以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议、决定的通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按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获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再进行表决。

“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一府两院”必须按《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按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送交专项工作报告、研究办理情况报告和决议执行情况报告,不按规定时限送交的,负责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