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9日县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
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废止〈关于在剑河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议案,经剑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认为《关于在剑河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废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我县实际。大会同意废止《关于在剑河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决定通过这个议案。《关于在剑河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废止后,由剑河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应严加管理,坚决遏制日常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