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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跳河事故缘何引发群体性事件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07 16:15:49 点击: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发生一起因一名女中学生非正常死亡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该事件因其参与人数众多、矛盾冲突激烈、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广泛,成为一起典型恶性群体性事件,其中的惨痛教训发人深省。

一、基本情况

(一)件起因及经过。2008年6月21日23时,瓮安县三中初二学生李树芬与同班同学王某及同乡陈某某、刘某某到县城西门河边大堰桥上玩耍,至次日凌晨李树芬突然跳河自杀,随同人员随即报警,10余名民瞥和消防队员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打捞。由于天黑,打捞比较困难,半小时后警方撤离。凌晨3时40分,死者亲属自行将死者尸体打捞上岸,并停放在桥头玉米地边上。22日下午,县公安局法医对死者进行了尸检,作出溺水死亡的结论。23日,死者家属不服县公安局作出的死亡结论,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可能,到县信访局上访。24日,县公安局通过调查认定死者系自杀,不构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但死者家属不接受,并再次上访。6月25日上午9时,死者叔叔李某某在县公安局刑侦队做笔录期间,与民瞀张某发生口角和扭打。下午18时许,张某指使6名黑帮成员在县保险公司门口将李某某打伤。此举进一步激化了原本就对李树芬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家属们的情绪。25日晚23时许,县公安局报经州公安局同意后,再次由州公安局派出法医到瓮安进行尸检。尸检时,死者母亲、外婆等5位亲属在场。检验结果表明,死者系自杀,死者家属对此结果无异议,但拒不安葬死者。26日,经公安机关和县工作组多次做死者家属的工作,死者家属勉强同意县工作组的协调意见,并拟在6月28日签订协议后安葬死者。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亲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定当天17时前处理掉尸体。

28日15时30分许,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人民群众呐喊伸冤”的横幅到瓮安县城游行。由于当日是周六,街上行人较多,尾随游行队伍的群众、学生也越来越多。16时30分许,游行队伍到达县政府办公楼,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约100米远的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17时许,现场人群在少数人的教唆煽动下,在少数黑帮人员的组织带动下,与公安民警发生激烈冲突,事态迅速升级:一些人用泥块、砖头袭击民警;一些人推翻、烧毁警用车辆;—些人冲进大楼打砸、焚烧办公设备;一些人围殴消防官兵,破坏消防设备,阻止灭火工作。19时许,县公安局一楼大厅被点燃,现场聚集2万多人。20时许,不法分子对县委大楼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并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29日上午再次发生****,人数最多时达6000余人。

打砸抢烧事件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28日20时许,省有关领导要求省公安厅迅速派人赴瓮安靠前处置。29日凌晨,贵州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兼省公安厅长抵达现场部署组织处置工作。29日下午,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开始强制清场,现场人群逐渐散去。30日,县城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二)事件后果。事件中,县委办公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县公安局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焚,10余台电脑被抢;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办公楼不同程度受损:事件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690万余元。事发后,党群、干群、警民关系尖锐对立,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因为瓮安事件时值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夕、四川汶州大地展发生之后,正 是新闻媒体关注度高、维稳工作较为关键的时期,因而迅速成为舆论焦点,引来100余家西方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其中不乏诋毁之词,严重损害了我国、我省的形象。

二、原因分析

引发“瓮安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没有处理好。瓮安在黔南州属经济发展较快的县,90年代,瓮安县级财政主要靠烤烟支撑,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 瓮安经济受到较大冲击。为摆脱困境,瓮安依托丰富的磷、煤矿来加快发展,把“强工业”作为重中之重。但由于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学发展观树得不牢,执政理念有偏差,没有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建设滞后,民生问题特别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就业、就学、就医、基础设施建设等欠账巨大。同时事关群众利益、事关民生的矛盾和问题积累较多,一些矛盾化解不及时,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城市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屡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积怨较深。

(二)社会建设、社会管理滞后。一是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群众安全感低。瓮安事件前,该县治安混乱,案件发,群众安全感较低。2005年至2008年,瓮安县刑事立案数在全州12个县市中排名第二,在八类恶性案件中,爆炸案、绑架案占全州的28.7%。制贩假钞、涉毒、涉枪、涉爆等犯罪突出,“两抢一盗”、黑恶势力犯罪、黄赌犯罪猖獗,群众普遍缺乏安全感。二是对重点人群的管理滞后。在瓮安事件中,参与人数众多,人员成分复杂,其中以黑恶势力成员、辍学青少年、在校学生、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主,反映出当地社会管理尤其是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另外,因父母外出务工、离异而产生大量“留守儿童”,在缺少家庭教育和社会有效管理的情况下成为黑恶势力的渗透重点。三是法制道德教育缺失。学校重教学、轻育人,重分数、轻品行,片面追求升学率,法制道德课堂长期被知识教育挤占,学生法制意识不强。社会风气不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不到位,导致暴力文化、黑恶势力乘机渗透到校园,一些学生产生“读书苦,读书累,读书还要花学费,不如加入******,有吃有喝有地位”的消极心理,甚至沦为黑帮一员。有关部门对机关干部和社会层面的法制道德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各种考试、检查流于形式,社会法制意识、道德意识淡薄。

(三)群众工作不到位。—是缺乏群众感情。对李树芬家庭突然失去女儿这种“人命关天”的大事,一些党员干部无视其家庭痛苦,表现出极端的麻木、冷漠,如:6月23日第一次协调会上,当死者亲属对尸检和调查结果提出质疑时,负责处理此事的公安干警不是耐心细致地做解释、说服、教育工作,而是生硬地说:“你女儿就是自己跳河死的,在哪里鉴定都一样,反正都是用钱来解决”,极大地伤害了死者亲属感情,使其负气离开会场,还提出50万元赔偿要求。二是工作不力。李树芬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行为极不规范,随意性极大,执法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使死者亲属和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如在现场施救中,出警民警和消防人员在实施打捞2小对后,未进一步积极设法进行打捞,在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施救未果的情况下,以天黑水深、缺乏打捞工具、天亮再说为由,擅自撤离现场。然而,在出警民警和消防人员撤离后的1个多小时后,在同样的条件、环境下,死者亲属及当地群众将死者尸体打捞上岸。三是干部作风不实。当地一些党员干部有的宗旨观念淡薄,公仆意识不强,缺乏正义感,关键时刻不敢挺身而出,起不到模范带头作用有的责任 意识淡薄,不作为、乱作为:有的作风飘浮,官僚主义严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久拖不决;有的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甚至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造成群众对党委政府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和不信任感;有的严重****,入股开矿、经商,与民争利,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一些村组干部办事不公,借家族势力欺压群众,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四是基层党政组织涣散。当地一些基层党组织不能起到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主心骨作用;基层政法综治维稳组织力量薄弱,基础工作落实不到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信息不灵、发现不了、化解不掉、控制不住;乡镇以及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弱化,治理能力差,特别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群防群治组织不健全,治安防范、社会管理、帮教工作等落实不到位。

(四)应对处置措施失当。一是公安机关处置不力。民警估计落水者无生还可能后,未尽力打捞;初期调查取证不规范;家属对死者死因提出质疑后,未耐心进行解释说明;死者叔叔到公安和教育部门了解情况时被打,未及时公布公安机关处置态度和处理情况,加深误解;死者尸体未及时妥善处理,使事态迅速发酵,增大协调处理难度,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逐步成为事件矛头:对事态估计不足,家属工作尚未做通就匆忙下达《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使矛盾激化。二是舆论引导不力。有关死者死因、死者叔叔被打等引发的谣传,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未及时辟谣,使一件单纯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被以讹传讹,演变成了群众对公安不尽职、不尽责的指责。事态激化后,又缺乏应有的政治敏感性和舆论引导意识,仍沿用传统的宣传模式,想待事件平息、问题全部查清后再公布,导致权威信息失语、虚假信息泛滥、谣言四起,从而错过平息事态的最佳时机。三是维稳、处突情报信息收集不力。维稳、公安等部门未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没有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尤其是内幕性预警性的信息情况反映不及时,在事件的整个演变过程中,信息不灵、耳目不聪,对200多人游行前的组织酝酿过程,未能准确掌握并及时应对制止。四是现场处置不力。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判断大规模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处置预案不健全,应变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完善。面对突发事件,呈现出能力的缺失、本领的恐慌,事到临头无对策,失去处置先机,造成事态恶化升级。

三、教训和启示

事件发生后,瓮安县委、县政府痛定思痛,狠抓各项措施落实,使瓮安经济社会建设发生了转变:社会治安变好了,民生欠账变少了,经济实力变强了,干部作风变实了,基层基础变牢了,党和政府威信变高了。瓮安从大乱到大治、从不安到平安的事实给予我们这样的启示:心系群众鱼得水,背离群众树断根。

(一)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筹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稳定是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战略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扎实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建设。始终把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把统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造福群众的重要途径,把社会管理和维护稳定能力作为检验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切实承担起“兴一方发展、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必须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是执政的宗旨,是党的群众工作的核心,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民生是最大的公务”的理念,要把改善和保障民生作为重中之重,在抓好经济发展的同时,千方百计保障和改善民生,抓好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确保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都能落到实处。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通过加快发展,改善民生来得人民群众的拥护,通过维护稳定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不断增强加快发展和维护稳定的原动力。

(三)必须强化群众工作理念,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而脱离群众则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危险。瓮安事件的发生是现阶段一些地方党群关系、干群矛盾激化的突出表现,是一些党员干部缺乏群众观念、伤害群众感情带来的严重后果。“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站稳群众立场,增进同群众的感情,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的意识和本领,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四)必须理化社会管理创新,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创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程。要始终把社会管理放在突出位置,按照民生优先、服务为先、基层在先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要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减少因决策失误而导致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问题的发生。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要加强对虚拟社会和两新组织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通过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五)必须牢固树立“固本强基、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党组织是我们政权的基础,直接关系着我们政权的稳定,关系着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瓮安事件再次深刻说明,建好基层组织,就是打牢一切工作的基础。基层党组织是我们执政的骨干力量,一定要按照“爱民、亲民、为民”和“愿干事、能干事、肯干事”的要求配强选好基层领导干部,任用抓发展有水平、保稳定有能力、构和谐有思路、促民生有办法,特别是有驾驭复杂局面和应急应变能力的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好基层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