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4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龙胜良同志已向剑河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剑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表决,决定接受龙胜良同志辞去剑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并报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备案。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