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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
关于对全县旅游生态公益林实施保护的决定
为加大对全县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合理开发和利用好我县森林资源,提高林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旅游富县”战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旅游生态公益林实施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县旅游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的界定
(一)剑河境内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划定的保护范围。
(二)剑河新县城总体规划面积向外延伸至可视范围。
(三)全县乡镇所在地周围向外延伸至可视范围。
(四)县内国、县、乡公路干线和出入景区景点公路两侧向外延伸至直线2公里内可视面山脊林地。
(五)剑河境内旅游“四大精品旅游线”沿线两侧向外延伸至直线2公里内可视面山脊林地。
(六)县境内太拥河、巫密河、麻龙溪、圭面溪、巫莱溪、展牙溪、康中溪、平夏溪、芭蕉湾等9条主要河、溪流范围林地。
(七)剑河县城饮水水源南脚溪四周3公里范围林地。
(八)全县小Ⅱ型以上水库(电站)、工程人畜饮水源周围延伸2公里区域。
二、保护全县旅游生态公益林木的措施
(一)凡属上述八类界定保护范围内的天然林、人工林和珍稀大古树实行封山禁伐(含国有、集体、个人林林木)。
(二) 在旅游生态公益林区内,属地方公益林木和人工商品林的林木,因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和林地抚育更新确需采伐,由县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剑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全县旅游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进行调整的决定》(剑人常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剑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1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