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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关于对县城景观湖区进行保护的决定
为有效开发利用县城景观湖水体资源,加快推进“旅游富县”战略,打造国家5A级旅游景区县城,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实现旅游业转型升级,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对县城景观湖区进行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县城景观湖保护区的界定
剑河县城景观湖保护区始于城景电站拦河坝并向下延伸至可视范围,向上至革东镇五岔村与台江县交界处的湖面并向外延伸至可视范围。
二、保护措施
1.为了实现对县城景观湖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决定制定《剑河县城景观湖管理暂行办法》。
2.由景观湖管理部门编制景观湖文化旅游的开发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经营及其他活动都必须要符合规划要求。
3.保护区界定保护范围内的天然林和人工林一律实行封山禁伐(含国有、集体、个人林木)。
4.保护区管理范围的水区域禁止电鱼、炸鱼、毒鱼、非法捕鱼,禁止在景观湖区湖面进行人工养殖。
5.未经批准,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禁止开山、取土、取石、挖沙、钻探、打桩等。
6.保护区内禁止违规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7.保护区区域内坚决杜绝乱搭乱建、乱挖乱填,所有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必须事先按程序上报审批,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方可建设。
8.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在县城景观湖内建设和经营旅游船只、游艇、山庄等一切经营项目。
9.为了保护景观湖水质,原则上禁止燃油机动船在湖区内行驶。
三、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剑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1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