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号)
2015年7月31日,剑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了杨兴涛同志关于辞去剑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会议决定接受杨兴涛同志辞去剑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