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号)
2016年10月7日,剑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会议审议了黄强同志关于辞去剑河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议决定接受黄强同志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特此公告。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