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号)
2016年10月7日,剑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会议审议了杨洪冰同志关于辞去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议决定接受杨洪冰同志辞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特此公告。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