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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01 16:12:00 点击:


(2018年4月28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预算审查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剑河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聘任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的产生、聘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实行任期制,期限与县人大常委会届期相衔接,每届聘任3-5人。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服务;

(三)具有财政、税务、审计、财务(会计)、金融、工程管理等专业学历,并具备3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或具有相关专业职称,熟悉相关行业情况和具备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关知识;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胜任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时间保障。

第五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的产生和确定:

(一)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初步人选由县人大财经委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所在工作单位推荐;

(二)初步人选由推荐单位或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本人如实向县人大财经委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材料;

(三)县人大财经委在对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人选资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人选名单,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六条  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咨询专家,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提出辞去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的,由县人大财经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予以解聘。

第七条  当届中出现空缺,需补聘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时,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在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财经委的组织下参与以下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财政总预算、决算及部门预决算的审查监督;

(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

(三)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

(四)预算审查监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在县人大常委会及县人大财经委的组织下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预算审查监督相关的资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预算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释疑;

(三)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

(四)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在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谨细致,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二)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透露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情况。对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

(三)及时向县人大财经委告知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学历等信息变动情况;

(四)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按有关规定需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利用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的身份和影响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人大财经委承担。

第十二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用于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的公务活动、培训考察等开支。开支标准参照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