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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01 16:09:00 点击:


(2018年4月28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是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应当在依法组织辖区内县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开展。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确保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推动法治工作进程。

(二)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或委托,承办监督的具体工作,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三)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四)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组织人大代表对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生等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视察、调研,向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对辖区内重大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书面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六)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在辖区内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或听取街道办事处及股室站所的专题汇报,对街道办事处股室站所等开展工作评议,承办辖区内选民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县人大代表等有关工作事项。

(七)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诉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履职登记等工作制度,注重调查研究,推动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以上人大代表活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时,可以邀请本辖区的省、州人大代表、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听取专题汇报、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视察调研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照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的交办要求,及时制定办理措施,认真负责地进行办理其办理结果情况,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由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向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复杂的,经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属于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外的,转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研究处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出席(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有关会议,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应当与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