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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国家机关负责人,包括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正、副职,剑河县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正、副职,剑河县辖区内省、州垂直管理工作部门正、副职。
第三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有必要约见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凡涉及与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私利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信访程序的事项,不得列入约见内容;
(三)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
(四)其他不宜约见的。
第五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持证约见。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被约见机关,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多位代表同时就同一问题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县人大相关专委、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委托的负责人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合理诉求,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代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
第九条 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由县人大专委、常委会工委跟踪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