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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7:05:55 点击:

(2012年11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利。专题询问主要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对不了解的情况或者不理解的问题,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就有关问题,提出疑问,有关机关予以解释说明。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召集,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形式组织实施。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也可围绕专门议题提出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部门、单位。具体的询问对象由主任会议根据询问议题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

(一)确定询问议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三)开展询问前的调查活动;

(四)做好与受询单位的协调和询答准备;

(五)召开专题询问会。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按照第八条所列的途径提出专题询问议题建议,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于专题询问会议举行1个月前将询问的议题、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受询问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组织方式等内容通知被询问对象做好应答准备。

第十一条 县“一府两院”要围绕询问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撰写专项工作报告,于专题询问会议举行10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并在会议举行时报告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询问会议举行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就专题询问的议题广泛开展调研,全面了解受询问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征集相关问题。专题询问问题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在会议举行10日前向被询问对象印发询问提纲。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言简意赅。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应有的放矢、简明扼要、客观具体。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对被询问人进行深入询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询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被询问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时,应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5日内书面答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受询问部门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资料,若涉及国家秘密不便于回答或提供资料的,受询问部门可以不予回答或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根据专题询问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可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就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按以下步骤抓好后续工作。

(一)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询问情况形成书面审议意见,10日内转交县“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县一府两院”于2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二)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受询单位在专题询问会议上回答的问题特别是下步工作措施的承诺进行归纳整理,10日内分别转交被询问单位研究办理;受询问单位于3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跟踪督办,适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办理落实不力、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可以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的有关情况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