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您!   天气: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自身建设 > 制度建设 > 正文

剑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年度主要工作实行承诺的规定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7:04:01 点击:

(2013年9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承诺的事项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定工作职责,拟完成本年度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本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单项目标任务情况。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原则上要于每年人代会结束后30天内,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拟出年度主要工作承诺事项,送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返回承诺单位修改,由承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加盖单位印章,并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四条  工作承诺书应在相关新闻媒体、专栏展板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应将承诺书印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综治等部门及各乡镇,乡镇应对承诺书进行公示;同时承诺单位应将承诺书印发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单位、下属机构、延伸机构、服务窗口或服务对象。

第五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由常委会分管联系领导牵头,负责对所联系部门承诺事项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条  跟踪督查采取实地走访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要形成综合性跟踪督查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于次年的1月20日以前,对年度工作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如实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八条  在年底督查工作中应开展测评,测评范围为:分管联系的县领导、乡镇党政班子成员、部分人大代表、与各组成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单位、下属机构、延伸机构、服务窗口或服务对象以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综治等部门。

第九条  分管联系的县领导、各组成部门业务相关的工作单位、在县城内的下属机构、延伸机构、服务窗口或服务对象的调研测评工作由各联系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乡镇党政班子成员、部分人大代表、与各组成部门在乡镇的下属机构、延伸机构、服务窗口或服务对象的调研测评工作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综治等部门的调研测评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工作承诺部门的调研测评材料统一由各联系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

第十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各部门的报告并结合跟踪督查了解到的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报送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和各跟踪督查组的跟踪督查报告,在次年初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对各承诺部门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办法参照《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测评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测评结果报送县委,建议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并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下一年度工作监督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