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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规定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7:02:52 点击:

(2013年4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县人大代表是县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为保证县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贵州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活动的内容:

(1)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调研和学习座谈等活动;

(2)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相关活动;

(3)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

(4)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5)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原选区选民的评议、监督等。

第三条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或委托各乡镇人大组织。以集体活动为主,可以按照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与驻本县的省、州人大代表或所辖乡镇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12名代表为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活动。

第四条  代表活动小组每次活动的内容,由代表小组组长征求代表意见确定。各代表小组每年开展活动要达2次以上。

第五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职执行代表职务每年占用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要予以适当补助,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代表应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较全面的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常委会办公室应随时向代表印发文件材料以及有关学习资料,使代表了解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和县情县政。

第七条  代表不在原选区所辖区域内工作、居住的,每年到原选区听取选民意见,收集社情民意至少1次以上。在原选区所辖区域工作、居住的,每年到本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听取选民意见,收集社情民意至少1次以上。

第八条 建立人大代表活动月制度,确定每年的10月为“代表活动月”,活动月活动内容应结合实际,采取走访、回访、约访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

代表在走访选民或参加视察调研结束后,每年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书面反馈社情民意1次以上。

第九条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计划安排,代表每年要参加集中视察活动1次以上。

代表活动小组组织视察要注重实效,视察前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专业知识,确定视察内容及被视察的单位,作好周密计划和充分准备。视察中要深入实际,通过现场察看和同群众座谈、听取工作汇报、个别交谈等方式了解全面情况,听取意见,可以向视察机关或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不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小组视察结束后,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视察报告。

代表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实际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在持证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要为代表持证视察做好联系工作。

第十条 代表在视察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1)可以视察报告的形式,经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或分管领导审查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2)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活动小组组长归纳整理后交县人大选任联工委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3)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相关经济、民事、行政、刑事的诉讼案件或群众请代表转交的相关信件,应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转相关部门处理,一般不作建议、批评、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履职情况实行微机化管理,全面掌握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

代表要如实填写《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加盖该选区相关村支部的公章后于每年的12月底前交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由县人大常委会或委托各乡镇人大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公开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做得好的代表给予表扬,对履行职务差、选民意见大、问题十分突出的代表,将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