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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接待代表制度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7:01:33 点击:

(2012年3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 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联系,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对我县各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好的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接待代表的范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联系、接待人大代表的范围是本级人大代表。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届应联系2至6名本级人大代表,重点是乡镇(街道)基层包括乡村中小学、企业等单位的人大代表。任期内,每个年度至少联系一次以上。

第四条 联系、接待内容

(一)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传达上级党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传达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相关服务,了解社情民意。

(四)听取人大代表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

(五)听取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了解代表家庭及本人生产生活情况。

第五条 联系、接待方式

(一)按照方便和服务代表为前提,以登门入户联系为主,也可采取约定地点联系,辅以电话、信函或网络等方式进行。

(二)每月5日为接待代表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县人大代表可以直接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反映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任联工委”)按照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内容,协调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接待,驻会委员按职责分工安排随同接待。接待代表的地点在选任联工委办公室。

(三)接待活动视情况邀请“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当年联系代表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在联系、接待中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做好记录,代表反映的问题,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办理,其他问题由选任联工委整理,经接待领导审阅后,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督促和反馈工作。

第八条  人大代表反映问题,应尽可能提供书面材料。

第九条 人大代表接待的具体事宜由选任联工委负责办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