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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6:59:59 点击:

(2001年7月26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严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工作,其它工作和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应视为失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约见其本人,了解情况,提出批评。对于确有困难不能履行职权的或不愿继续履行职权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呈。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通知的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要积极发言,发言要紧紧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活动,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在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任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严律于己,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