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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与对口联系单位工作联系制度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6:58:25 点击:

(2012年3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修订)

为促进工作,履行职责,使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与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联系单位

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联系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综治办、县信访局、县人武部、县政府法制办、县国防教育办、县人防办、县交警大队、县档案局、县消防大队、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武警中队等单位工作。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联系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县统计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投资促进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资公司、县城投公司、县工业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县仰阿莎旅游投资开发公司、县锦绣苗乡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县农业投资发展公司、县畅融担保公司、县供销社、县烟草局、剑河供电局、县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中心、县金融办、县银监办、县人行、县工行、县农行、县信用联社、县邮政储蓄银行、贵州银行剑河支行、贵阳银行剑河支行、县工商联、县公积金管理部、县财产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县太平洋保险公司、县盐业公司、县石油公司、县物资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邮政局等单位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指导(联系)各乡镇(街道)人大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联系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和科技局(县科技服务中心)、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旅游服务中心)、县卫生监督局、县合医中心、县红十字会、县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联系县农业局、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海事处、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扶贫开发办、县城管办、县水库和扶贫生态移民局、县新农村建设办、县气象局、县自来水公司、清水江及三板溪湖航务管理所等单位工作。

二、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对口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职参加。可邀请县委分管领导参加。

(二)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联席会议原则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召集。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1.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各联系单位介绍前段工作主要情况和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通报执法情况,交流经验,交换意见;2.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联系单位提出的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3.其它需要由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工作联系

(一)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所涉及的工作向对口联系单位通报;相关单位要按照要点中提出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重要活动、重大工作、重要改革方案等,事前均应与对口联系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联系,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汇报。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先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同时抄送对口联系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便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做好初审工作;其他单位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先与对口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由该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单位的议案时,对口联系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承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具体工作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可邀请有关对口联系单位负责人参加;各对口联系单位的重要工作会议或活动也应邀请县人大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六)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印发的与对口联系单位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工作总结、计划、会议纪要、情况反映等,应送各对口联系单位;各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简报、年报、情况反映及其上级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对口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七)县人大常委会及上级人大在组织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交办的案件,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有关对口联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八)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与对口联系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研活动。

(九)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经常到对口联系单位了解掌握情况,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有关议题、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情况。

四、工作汇报

(一)各对口联系单位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工作,应先向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由该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需要对口联系单位汇报工作的,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需列入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议程的工作汇报,有关单位应事先将汇报提纲送县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三)各对口联系单位要求向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专题汇报或者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受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的工作委员会,需要听取对口联系单位专题汇报,均应提前约定。

(四)对口联系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情况,以及经司法机关已立案查处的特大案件、重大社情,应及时向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