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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4:49:26 点击:

(2012年3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以及县内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机关、组织和单位。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条 执法检查具体项目,依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府两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职责要求,在年初提出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并拟订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草稿,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议题安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要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经主任会议决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可以作个别调整。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年度计划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报主任会议通过,并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时间安排、检查组织和要求等。

执法检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前期调查研究,掌握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检查的重点。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执法检查正式开始10日前,将执法检查方案送交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其成员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工作委员会人员中确定,并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根据执法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前,检查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熟悉相关资料;检查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根据需要和不同情况,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暗访、个别走访、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做好自查自纠。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执法检查质量。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拟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执法检查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回答询问。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执法检查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交由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研究处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将研究处理书面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研究处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督查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结束后,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报主任会议同意后,交由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实施部门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或审议意见拒不执行、不办理的,县人大常委会可对该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建议有关机关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报告及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执行或者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