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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

作者:jhrd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16:55:47 点击:

(2012年3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 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后依法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重要职权。

第三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根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代表职责、监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受法律保护。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代表议案,是指经县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议案。      

本办法所指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向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以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经过审议不列入议案的,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闭会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大会闭会后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任联工委”)负责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审阅、分类、登记、转交以及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等具体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应在人代会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一府两院”转交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就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选任联工委负责收集和提出拟办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报告,并在接到之日起7日内转交“一府两院”办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承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交办,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县人民政府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在15日内确定承办单位并召开交办会进行交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不宜由本单位承办的,应当在接到之时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交办机关,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应当在10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采用登门拜访、座谈讨论、联合调研等方式,与代表见面沟通,充分听取和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与代表面商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代表议案交付之日起的2个月内将办理方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县“一府两院”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情况复杂的,经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答复率必须达到100%,一次答复满意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十三条 办理机关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一府两院”答复代表,并附办理意见征询表,书面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选任联工委备案。选任联工委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认真审查,若答复质量低劣、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办理部门必须重新答复。

对代表联名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单位应当分别答复每一位代表。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督促和检查。

按照职责分工,议案由联系承办单位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工作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对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并将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工作情况列入工作评议和县委、县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每年应根据分工,选择部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重点督办件;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要根据工作职责和情况,选择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联系单位所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开展督促检查,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并向分管领导或主任会议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选任联工委要与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密切配合和沟通联系,随时了解掌握办理情况,并开展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代表在收到答复件后,应及时填写办理意见征询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及时向选任联工委寄送意见,由选任联工委交“一府两院”再作研究处理,重新答复代表,答复时限不能超过30天。

第十七条 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分别由“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半年报告一次办理情况,并在下一次人代会会议期间作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对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成绩显著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或者表彰;对不认真或不按期报告办理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有关机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